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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详细
  • 出口货物退(免)税认定
    新闻分类:出口退税   作者:admin    发布于:2015-06-084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
       凡对外贸易经营者(含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)在外经贸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后,应在30天内,持以下资料,到所属主管退税部门办理申请认定。

        1、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(副本)原件

       2、税务登记证(副本)原件

       3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

     4、 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

       5、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申请认定审批表原件(小规模纳税人无需提供)

       6、 退税账号银行开户印鉴卡和开户许可证原件

     7、  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(生产企业无需提供) 

      8、  出口退税办税员证原件和复印件(经营者授权办税人员未参加退税办税员考试的,可在税务咨询公司报名,凭回执办理)

      9、  其他相关资料

    注意:

           *生产企业每月15日之前办理认定的,必须于次月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,每月15日之后办理认定的,于办理退税登记证后的第二个月进行申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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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点击次数:2929  更新时间:2015-06-08  【打印此页】  【关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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